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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制订《连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07 19:17: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有效消除我市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预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办根据广东省食安办《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粤食安办〔2016〕24号)的相关规定,拟定了《连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我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 现将《连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来函请寄:连州市沿江路66号工商大厦连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邮编:513400)   2.电子邮件:lzyjjcfj@163.com。               电话:0763-6318023。     传真:0763-6627456。     附件:连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 连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连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食安办《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由聚餐举办人承办的一次性100人以上(含100人)共同就餐的各种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村(居、社区)应配备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受理备案报告和现场指导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食安办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 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聚餐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提供聚餐的食品和食品加工场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报告和现场指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备案报告责任人,须于每次聚餐活动3日前以书面或短信等形式向所在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基本情况以及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当做好备案报告信息登记,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表》,并向聚餐举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300人以下的,由本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备案报告和现场指导,事后报镇(乡)人民政府食安办存档;就餐人数达300人以上(含300人)、800人以下的,由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备案报告后报镇(乡)人民政府食安办,由镇(乡)人民政府食安办派出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指导;聚餐人数达800人以上(含800人)的,由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备案报告后,通过镇(乡)人民政府食安办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派出机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指导。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卫生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食安办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镇(乡)派出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的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用于聚餐食品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加工场所布局相对合理,按食品制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原料清洗处理、切配、烹调、备餐、仓贮、就餐等场所或区域。 用于食品加工的刀、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和容器,应当按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点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必要时经过有效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采用蒸煮热力消毒。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保存购物凭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供餐食品留样制度。    每餐次应于餐前留取每个食品品种成品各100克(2两)以上,用经过消毒的容器密封保存,并贴上标签、做好记录,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后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应立即将病人就近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保护好现场,向本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接到报告的村(居、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应立即了解核实基本情况并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控制现场、协助救治等应急处置措施;镇(乡)人民政府了解核实情况后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由市食安办按照《连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报告手续的,进行诫勉谈话;对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或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举办者的相应责任。 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报告后,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指导职责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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